建档立卡贫困户条件
与子女分户的老人,若老人患大病或法定赡养人有特殊困难,可纳入识别对象。
有重度残疾或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如重病病人、重度残疾人、因贫辍学、无劳动能力、无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安全住房的优先被认定。
家庭人口认定中,女儿出嫁户口未迁出、儿子娶妻户口未迁入等情况,应当作家庭贫困人口认定。
办理贫困户条件
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绝对贫困人口
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
相对贫困人口
年人均纯收入在628—865元之间。
低收入人口
年人均纯收入在866—1205元之间。
一般收入和高收入
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
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
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2010年不变价),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实际居住C级、D级危房且自身无力改造。 家庭因病致贫,且成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家庭适龄成员因贫辍学,或家庭因学致贫。需要拥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
, 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并且 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
学生贫困生的界定标准
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家庭所在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或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以及残疾学生、单亲、父母离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少数民族学生,及少数本人虽未主动申请但家庭确实贫困,且有相关证明情况属实的学生。
烈士子女、孤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本人月平均生活费与家庭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列为特困生。
这些条件涵盖了不同方面的贫困情况,包括收入水平、家庭状况、个人劳动能力、居住条件、教育需求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或多个的个人或家庭,可以被认定为贫困户或贫困生,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