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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释放公共数据的价值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03:35:00    

【光明论坛】

作者:张力、程敏(分别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近日,有媒体援引国家数据局相关负责人消息称,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自3月1日上线以来,截至3月30日已审核通过登记数据700项,涵盖的存储数据规模达239.23TB。这标志着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迈出重要一步。

公共数据因其普惠共享、权威性与规模集聚的特性,已成为促进技术革新与产业升级的关键资源。推动公共数据高质量开发与应用,既是释放生产要素价值的客观要求,也能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高质量发展,进而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实的数字化基础支撑。

公共数据通过跨部门整合与标准化共享,为技术研发、产业升级提供精准决策支持。毋庸讳言,其价值释放目前面临多维挑战:安全方面,数据防护能力与风险防控需求尚存差距,隐私泄露风险值得警惕;效率方面,共享动力不足导致部门“数据孤岛”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数据标准差异化、权责边界模糊等导致效率折损;公平方面,区域数字资源与人才储备差异、收益分配机制缺位等都削弱了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普惠性。如何以系统性方案筑牢安全防线、畅通要素流动、促进普惠共享,是推进公共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需要解答好的重要命题。

规则体系与技术防护协同发力,筑牢安全防线。建议以公共数据分级分类动态目录为基础,构建覆盖数据开发利用全流程的安全闭环体系。在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可结合各地探索实践,建立“禁止-受限-无条件”三级动态开放目录,压实数据控制者、开放平台及使用者责任,包括要求数据持有部门履行源头合规审查与公平供给义务,开放平台强化身份认证、脱敏处理与访问权限管理,使用者严守授权范围与应用场景边界,从而形成“权责对等、分段控制”的责任体系。在技术维度,需推动隐私计算、安全沙箱等技术嵌入开发流程,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与“场景可控可追溯”的双重保障。同时,建立多方协同的技术标准迭代机制,由政府牵头联合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共同完善关键技术规范,确保防护能力与风险演变同步升级。最终通过“规则约束+技术硬隔离”的立体防御,达成事前风险预判、事中行为管控、事后溯源追责的安全治理闭环。

创新机制与统筹资源双向推进,畅通要素流动。依托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通过跨领域、跨层级数据资源“一本账”构建与动态估值定价机制创新,统筹公益性与市场化资源配置,激发要素流通效能。在制度层面,应持续完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落地机制,强化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的全域归集功能,推动分散数据向标准化、可溯源的“数据资源综合体”汇聚,为要素流通夯实基础。在价值释放层面,以《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为指导,建立分层定价体系。对普惠性基础数据实施免费开放,促进公共治理与公益事业协同;对高价值产业数据应坚持政府核定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机制,结合供需关系与场景复杂度动态定价。此外,建立数据质量认证与信用评价体系,对优质供给主体给予政策倾斜,形成“质量溢价—信用激励”的正向循环,激发供给端积极性。最终,借助降低获取成本与优化资源配置的双重机制创新,推动要素向高潜力领域集聚,为各领域创新注入持续动能。

优化服务和保障公平同步实施,促进普惠共享。以公共数据资源的均衡配置与价值成果共享为抓手,构建“基础能力提升—收益公平分配—垄断风险防控”的保障体系。在区域均衡层面,通过技术帮扶、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等制度定向帮扶数据开发利用薄弱地区,系统性提升数据应用能力。在利益分配方面,建立“初次+二次”双重调节机制——初次分配按数据贡献度、开发投入及创新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各主体的份额;二次分配则可借鉴国有资源征税模式,对数据衍生品征收数据资源税,税收专项用于民生领域公共服务质量的升级。在风险防控维度,既要严格执行现行规范,禁止运营机构滥用权力实施垄断协议以维护公平竞争,又需强化立体监管体系,依托国家与省级双层监管体系,建立授权信息披露机制,同时引入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及反垄断机关专项审查,确保数据红利普惠全民。

当前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处在资源整合迈向价值跃升的重要节点,唯有确保数据要素在安全可控中自由流动,在公平竞争中高效配置,在利益共享中反哺民生,才能让公共数据释放澎湃动能,成为撬动高质量发展的数字杠杆。

《光明日报》(2025年04月08日 03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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