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配枪的部门包括:
公安机关:
包括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这些部门中的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安全机关:
其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也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监狱:
其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劳动教养机关:
其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人民法院:
其司法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人民检察院:
其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海关:
其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
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
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
可以配置猎枪。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
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
可以申请配置猎枪。
牧民在牧区:
可以申请配置猎枪。
这些部门和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具体的配枪程序和要求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