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土地后,具体的动工时间要求如下:
一般要求
受让人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 12个月内动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特殊情况
若土地在挂牌交易中要求竞得人在交地之日起 9个月内开工,并在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建议:
受让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开工建设,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并避免土地被收回等法律风险。
若遇到特殊情况或政策变化,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项目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