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或提前违约,是指在 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情形。
明示预期违约:
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对方表示在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履行合同。其要件为:
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该表示必须是无正当理由的。
默示预期违约:
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予履行合同。这种行为通常包括:
债务人在分期还款期限届满后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
债务人通过其他行为表现出其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是,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
预期违约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出现无法履行合同的风险,从而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