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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定义串标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0:49:54    

串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具体定义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已失效)第二条第四款:

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投标人同属一个母公司或所属几个子公司;

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的;

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等名义分别转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的;

招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等其他情况。

这些法律定义和规定共同构成了对串标行为的法律界定,明确了串标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认定标准,为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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