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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回归哪个部门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6 06:11:08    

土地收回的主体为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因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该法第五条也明确指出,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则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其职责。

在实际操作中,收回土地使用权一般是由负责土地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先向相应人民政府报批,报批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此外,市、区县级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负责指导和监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收购工作,并审查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编制的收购方案。

综上所述,土地收回的主体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执行部门可能包括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等,具体职责和权限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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