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起诉权:
当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辩权:
被告有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申请回避权:
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调解权:
包括请求调解权和达成调解协议权。
反诉权:
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辩论权:
当事人有权在法庭上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
提出证据和质证权:
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上诉权: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权:
胜诉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
和解权:
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撤诉权:
原告可以撤回诉讼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权:
原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权: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查阅权:
当事人有权查阅案件相关材料。
复制权:
当事人有权复制案件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法庭笔录补正权:
当事人对法庭笔录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进行补正。
管辖异议权:
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申请不公开审理权:
当事人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财产保全申请权: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申请权:
对某些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以上列出的诉讼权利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