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精神性疾病患者:
精神性疾病患者由于病情影响,可能无法正常参与工作,因此不能办理健康证。
第一类传染性疾病患者:
包括鼠疫、霍乱等,这些疾病具有高度传染性,对公共卫生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患者不能办理健康证。
皮肤感染性疾病患者:
例如脓包疮、甲癣、AIDS等,这些疾病可以通过接触传播,对他人健康造成影响,因此不能办理健康证。
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患者:
在传染期内的甲肝、戊肝、乙肝等,这些疾病可以通过食物传播,对公众健康有潜在威胁,因此患者不能办理健康证。
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
如肺结核,这类疾病可以通过空气传播,对周围人群造成危害,因此患者不能办理健康证。
某些肠虫病:
这些疾病同样具有传染性,可能通过食物或接触传播,对公共卫生造成影响,因此患者不能办理健康证。
活动性肺结核患者:
肺结核是一种可以通过呼吸道传播的疾病,对周围人群有潜在危害,因此患者不能办理健康证。
肠道传染性疾病患者:
特别是携带伤寒杆菌、霍乱弧菌、副伤寒杆菌的患者,这些疾病可以通过食物传播,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因此患者不能办理健康证。
转氨酶两倍以上升高的人:
这类人群需要进一步检查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戊型肝炎、甲型肝炎的情况,待治疗达到正常范围后方可办理健康证。
未进行健康体检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进行健康体检或检查不合格的人均不予办理健康证明。
综上所述,患有上述疾病或条件的人群均不能办理健康证。建议这些人群在疾病治愈或达到健康标准后再进行健康检查并办理健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