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仲裁(amiable composition)是一种国际商事仲裁方式,其核心在于仲裁员在双方当事人的授权下,不受严格法律规则的约束,而是依据公允善良原则(ex aequo et bono)对争议进行裁决。这种仲裁方式允许仲裁员在判断争议时拥有较大的自由度,能够考虑到公平和善意等因素,从而提供一个公正且合理的解决方案。
友好仲裁的主要特点包括:
当事人授权:
友好仲裁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明确授权,才能进行。
灵活性和自由度:
仲裁员在裁决过程中不受严格法律规则的约束,可以依据公平和善意原则进行判断。
公平和合理性:
友好仲裁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避免严格法律规则可能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约束力:
尽管仲裁员在裁决过程中有一定的自由度,但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
受制约:
友好仲裁也要受到仲裁地法的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定的限制。
友好仲裁与依法仲裁的主要区别在于,依法仲裁是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决,而友好仲裁则更多地依赖于仲裁员对公平和善意原则的理解和应用。
建议在涉及国际商事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争议特点,选择友好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但务必确保获得双方的明确授权,并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和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