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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厂”网上直播卖玉器 厂家竟是冒充的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2 16:55:00    

购买玉货一段时间后,发现玉货不是国营工厂供的货,于是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日前,该案经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法庭释法调解,原被告握手言和。

2024年3月至8月,小景(化名)分别进入“某姐玉器厂”和“某姐玉器厂和田玉”抖音直播间进行购物。在视频中,宣称以石佛寺老玉器厂的名义卖货,小景出于对国营工厂的信任,分别从两个直播间陆续购买和田玉商品共计4万余元,扣除已出售及送人的玉货,尚有价值2万余元案涉玉货库存。

同年9月,小景通过电话与石佛寺玉器厂法定代表人联系得知,石佛寺玉器厂从未在抖音平台上开设直播间卖货,小景认为对方以虚假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属于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库存货款2万余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直播间对其商品进行宣传时,确实摆有“石佛寺玉器厂 国营老厂”字样招牌,但也展示有“某姐玉器厂”和“某姐玉器厂和田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双方交易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玉石商品的生产者也没有特殊约定。小景在得知石佛寺玉器厂从未在抖音平台上开设直播间卖货后,曾要求退货退款,被告以超过“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

主审法官当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辨法析理。被告在直播间的显著位置摆放“石佛寺玉器厂 国营老厂”字样招牌系有意误导之嫌,以超过“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不妥。小景购买案涉玉货后已将部分商品转卖他人,具有营利性质,且就剩余案涉玉货来说不能断言完全用于自身的生活需要,就身份而言,小景已不完全符合“消费者”身份特征,更符合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若小景认为被告隐瞒了其产品的制造商,应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诉讼,而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同时,小景并未在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方面受到的实质损害尽到举证责任,其诉讼请求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通过法官的辨法析理及双方“角色互换”提醒,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将现存的案涉玉货退还被告,被告按照退还实物之成交价格退还原告价款,双方握手言和。(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姜赟)

编辑:王冕 初审:赵林蔚 终审: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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