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4月21日讯(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阶段,环境执法既要有震慑恶意违法行为的雷霆手段,也要有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智慧。21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既对违法者敲响警钟,又为守法者提供合规指南,引导企业知法、懂法、守法,主动消除环境违法隐患。
依规对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2024年3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用软管将化粪池内的屠宰废水抽到厂区围墙外西南边的排污井(抗旱管道)内,最终流入厂外南边的大水塘。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污井(抗旱管道)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粪大肠菌群数均超标。
鉴于该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化粪池垮塌后,立即对化粪池进行修复,同时对周边抗旱池塘进行消毒和水质净化,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提出的从轻处罚的主张予以采纳。2024年9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2024年11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明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经营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为临时性作业,执法检查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现场不再有喷涂作业,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从轻处罚。2025年2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最高罚款数额的18%,即罚款人民币24000元。
积极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
近年来,为切实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中践行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企业的环境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整改态度等情形,依法从轻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提醒企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企业应建立健全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规程和台帐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