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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农民致富 中央再定调农村宅基地盘活途径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2 03:26:00    

本报记者 庄灵辉 卢志坤 北京报道

中央再发文强调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要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其中,除发展富民产业及做好职业技能培训等途径外,还提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至少在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就已明确提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中央在鼓励盘活同时,也多次强调农村宅基地管理底线,即严格禁止城镇居民及退休干部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或占地建房。

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农业强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基。此次《规划》对农业强国建设提出了中长期目标。其中明确,到2035年,农业强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到本世纪中叶,农业强国全面建成。

《规划》对农业强国建设提出多项任务,其中提及,要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把更多资源力量配置到产业就业上。

在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方面,要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推动县域产业加快融入邻近大中城市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梯次向县域转移。同时,支持涉农高校、企业办好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开展农民工急需紧缺职业专项培训,健全跨区域就业服务机制,建立区域劳务协作平台,促进农民就业拓岗增收。

对于农民增收,农村宅基地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乡村振兴必然需要吸引资本、人才进入。”中国区域经济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耀表示,推进乡村振兴需要资本、人才,这些重要要素进入乡村,必然涉及宅基地或经营性用地等问题。

“目前能够参与农村宅基地盘活的主体主要是乡村居民,城市居民参与还是会受到一定限制,相应试点工作仍在推进中。”陈耀表示,对于农村宅基地盘活,首先要确定哪些主体以及可通过哪些方式介入,也要明确盘活相应宅基地有哪些收益及如何分配等。

守住底线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明确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不过,由于宅基地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中央已多次强调农村宅基地管理底线。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提出,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在严禁城市居民购买的同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在同村居民间进行转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农户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

近年来,部分试点地区也在探索通过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租赁等方式,满足返乡下乡人员在农村的居住生活和创业需要。

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相关政策明确提出,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此外,农民增收还需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在此方面,《规划》提出,要健全政府投资与金融、社会投入联动机制,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业农村。

“农民致富仍有赖于城市化。”中小城市研究院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原主任牛凤瑞表示,通过城市就业及均等化的公共服务等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应注意保障转移农民有序退出土地权益同时,能合理置换成市民权益。

牛凤瑞表示,只有转移农民能够均等享受市民权益,留在乡村的农民能够实现规模化农业生产,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业劳动生产力,推动农民致富。

在此方面,《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体系,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方面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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