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在工程项目中拥有以下权利:
选择权
对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审核权
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
监督权
对承包方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的监督权,要求撤换不称职人员。
对施工设备的要求权,要求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变更管理权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合同管理权
调解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报告权
编写监理报告,包括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总结。
质量检查权
审核签认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其他权利
检查公司财务(针对监理公司内部监事而言)。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罢免建议等(针对监理公司内部监事而言)。
监理的权利是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合同条款和质量标准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监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确保施工过程的规范和质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