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认可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认可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确定:
对个人或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如颁发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等。
认可:
又称认证,是对个人或组织已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和肯定,如产品质量认证等。
证明:
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
登记:
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方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如房屋产权登记、户口登记等。
行政鉴定:
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客体的性质、状态、质量等进行的客观评价,如纳税鉴定、审计鉴定等。
批准: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批准的行为。
鉴证:
对某些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种类通常包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