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设立有以下几个重要原因:
增强民法典的形式合理性和体系逻辑性:
通过设立总则,可以避免民法典中各部分之间的重复,使法典结构更加简洁和逻辑清晰。
增强民法典的体系性:
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确立了基本制度和框架,有助于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协调,并规范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
符合民商合一模式的要求:
总则的设立有助于实现民商法律的整合,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
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
总则中规定的原则和规则有助于法官进行法律解释,并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的方法及形成法律原则的能力。
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体现:
民法总则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专家学者反复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科学和民主的立法精神。
尽管存在一些学者对总则设立的异议,认为其规定较为原则和抽象,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总体而言,民法总则的设立被认为是必要的,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系统化和逻辑严密的民事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