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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罚则指什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6:57:24    

社保罚则是指当单位和个人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时,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旨在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惩罚违反规定的行为。社保罚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同样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和滞纳金。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违反财务、会计、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还应当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这些罚则涵盖了社保领域的多个方面,旨在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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