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国务院:
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这些部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分,负责各自领域内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
国务院直属机构:
这些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务院,也具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这些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
这些市级政府也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这些城市的政府同样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
在经济特区的市级政府也有立法权。
综上所述,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市级人民政府。此外,特定情况下,如经济特区,其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也具有行政立法权。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了解这些行政立法主体的具体权限和职责,以便更好地遵循和运用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