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全称交通警察,是公安机关中负责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勘察的专门警种。他们的职权非常丰富且多样化,主要包括:
1.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2. 纠正和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 处理交通事故;
4. 勘验、检查事故现场,收集证据;
5. 在必要时扣押车辆;
6. 对违反交通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警告或罚款;
7. 在情节严重时,可实施行政拘留;
8. 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
9. 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10. 参与城市建设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
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拥有以下具体权限:
当场处以一定金额以下的罚款;
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
对当事人进行传唤或采取暂扣、滞留等强制措施;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非法装置等;
必要时拖移机动车或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交警没有权利随意逮捕人员。对于刑事拘留或逮捕,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由当地公安分局或检察院负责执行。
以上信息概述了交警的主要职权和执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