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申报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要求:
申报主体
行为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确认。
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人员也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举荐。
如果无申请人或举荐人,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根据掌握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申报时效
原则上,申报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不超过2年。
某些情况下,如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申请期限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报材料
需提供真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有关人民团体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证明材料。
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违法犯罪行为人的陈述、供述材料。
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材料。
申报流程
行为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可以主动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推荐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反映见义勇为的行为情况或行为人本人申请确认,应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
反映或申请应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
其他注意事项
行为当事人可以自主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如果因伤残等原因不能亲自申请,可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代为申请。
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在接到推荐或申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提出评审意见。
请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当地的具体规定和流程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