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的定义是 轻度的身体损伤、器官功能损害、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它是伤残等级中最轻的一级,表示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并未完全丧失。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
全身瘢痕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双眼矫正视力≤0.8。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植入,矫正视力正常者。
这些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国家标准进行划分,用于评定工伤或残疾程度,并作为赔偿和保险条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