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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3-04-17 14:16:45    

认定为低保一类兜底保障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基本无收入的家庭。

二是家庭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包括三种情形:

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农村低保二类对象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低保二类兜底保障对象。

第一种情况: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收入十分有限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包括四种情形: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图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推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第二种情况:因病因学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包括两种情形:

1.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村低保保障标准,因家庭成员患病,需长年治疗,家庭年收入总和扣除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后,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

2.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村低保保障标准,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不含自费择校生)、大中专院校教育,家庭年收入总和扣除学费、生活费等其他必要费用的年支出总和后,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

第三种情况:家庭严重缺乏劳动力,依靠自身发展能力、产业帮扶和就业帮助无法脱贫的家庭。包括四种情形:

1.单亲家庭或只有一个劳动力的家庭,需赡养、抚养两名及以上老年人或未成年子女,且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

2.单独立户的老年人家庭,由于子女婚嫁(其子女属低收入家庭)或无履行赡养义务能力,且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

3.一户多残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两名及以上残疾(肢体、智力、精神)人,且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

4.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同户的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且基本生活十分因难的家庭;

第四种情况: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因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不含整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单户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退出保障范围认定条件

1.“五有人员”家庭。即:有5万元以上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有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有购买商品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有3万元以上存款;

2.行政性整体纳入保障家庭。即因征地、拆迁、工矿区资源枯竭以及化解群众上访等原因整体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

3.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所有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低保户,通过产业帮扶、自我发展等,实现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

4.已经退出贫困户的家庭。即脱贫攻坚以来,已整县摘帽和整村退出脱贫序列中的建档立卡三、四类低保家庭和非贫困村中的建档立卡三、四类低保家庭。

不得享受农村低保的其他情形

(1)申请人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沉进行调查的;

(2)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

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4)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

(5)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家庭;

(6)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

(7)各类服刑人员;

(8)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它情形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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