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民事实体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如果权利人超过这个期间不行使权利,则意味着该权利完全消失。以下是关于除斥期间的一些主要规定:
除斥期间的性质
除斥期间是权利人享有的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实体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间,超过这个期间,则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总则编:涉及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物权编:涉及遗失物的归属和占有人的请求权。
合同编:涉及债权人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等。
婚姻家庭编:涉及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期限。
继承编:涉及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期限。
除斥期间的具体规定
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
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期限:1个月。
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期限:1个月。
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1年和5年。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期限:5年。
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期限:2年。
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1年。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0个月。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期限: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