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交付是动产物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具体指的是在动产物权变动之前,受让人已经通过某些方式实际占有了该动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达成动产物权转让的合意,即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可视为已经完成交付,受让人即刻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而不需要再进行现实中的交付动作。这种方式简化了交易流程,使得交易更加便捷高效。
简易交付的特点包括:
交付在前,买卖在后:
受让人在买卖合同成立之前就已经占有了动产。
无需现实转移占有:
不需要将动产的占有实际转移给受让人,通过合同生效来代替。
占有的原因不限制:
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有动产,在简易交付中并不受法律限制。
合意生效时视为交付:
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即视为交付完成。
简易交付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之一,与另外三种交付方式(现实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一起构成了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