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就业是一种针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的临时性安排,允许他们暂时将人事关系和户口保留在原就读高校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时继续寻找工作机会。以下是办理暂缓就业的一般流程:
申请与批准
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是5月底之前)书面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并经过学校的审核批准。
申请获批后,毕业生需要与学校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
签订协议
毕业生与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暂缓期限、档案处理方式等。
档案处理
省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各高校上报的毕业生就业信息打印条形码,并将条形码下发到各高校。
各高校将条形码分别粘贴在三份《暂缓就业协议书》上,一份上交省就业指导中心,一份由学校留存,一份由学生保管。
毕业生档案将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7月至8月底)由高校送交到省就业指导中心。
取消暂缓就业
毕业生在找到工作或决定不再暂缓就业时,需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和单位接收函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
注意事项
暂缓就业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需定期与学校联系,了解档案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找到就业单位或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否则学校可能会将档案打回原籍。
建议:
毕业生应尽早了解并确认自己的就业意向,以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暂缓就业的申请和签订相关协议。
在暂缓就业期间,积极寻找工作机会,并定期与学校沟通档案和就业情况。
留意学校关于暂缓就业取消的通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免影响后续的就业和档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