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龄的计算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不间断计算:
职工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例如,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的职工,其在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
错误处理后的工龄计算:
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以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相加,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本企业工龄的计算: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工龄计算:
其他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必须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了调动手续,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年限才可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自动离职后的工龄计算:
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工龄计算:
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因工负伤或职业病的工龄计算:
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特殊情况的工龄计算:
例如,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视同缴费年限: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这些原则确保了工龄的连续性和公平性,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职工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以确保工龄计算的准确性。